案件事實編輯2018年7月的一天早上,賈某騎一輛紅色踏板電動車將被告人安某帶到門口,指使被告人安某將南邊石棉瓦房旁邊停放的被害人電動三輪車上的八塊超威牌48V32A電瓶盜走后,賈某分給被告人安某200元,被告人安某將該款用于還帳。經(jīng)物價局價
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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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的一天早上,賈某騎一輛紅色踏板電動車將被告人安某帶到門口,指使被告人安某將南邊石棉瓦房旁邊停放的被害人電動三輪車上的八塊超威牌48V32A電瓶盜走后,賈某分給被告人安某200元,被告人安某將該款用于還帳。經(jīng)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物品價值690元。
2019年1月一天晚上,賈某駕駛車輛帶被告人安某到某小區(qū)門口,將被害人沒上鎖的電動自行車推至供暖站旁邊后,將車上四塊48V20A 超威牌電瓶卸下裝在車上離開。次日晚上二人又一起將該電動車車架拉走,賈某分給被告人安某200元,被告人安某將該款用于還帳。經(jīng)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物品價值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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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19時左右,賈某開著一輛眾泰轎車帶被告人安某小區(qū),指使被告人安某將小區(qū)西門附近路南被害人電動車上的四塊48V20A超威牌電瓶盜走,賈某分給被告人安某100元,被告人安某將該款用于還帳。經(jīng)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物品價值330元。
經(jīng)價格認定,上述盜竊物品共價值共計1504元。
公訴機關(guān)意見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實施盜竊,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某具有盜竊前科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有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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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實施盜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有盜竊前科,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可以從寬處罰。為保護公民合法財產(chǎn)權(quán)利,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